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诈骗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有欺骗手段,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财物或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对于实施合同诈骗的人员,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合同诈骗犯罪人员如何减轻刑罚方面的问题,应该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一般来说,本着改造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尽可能采取多种手段对犯罪人进行刑事处罚,以期达到惩罚与教育、预防犯罪的目的。因此,制定刑法时特别对减轻刑罚的情形作了相应规定。
其中,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积极退赃并赔偿损失;
(3)遇到紧急情况处理不当,但事后积极补救;
(4)犯罪后立即自首,或者在被追诉前自愿投案;
(5)年老体弱,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服刑;
(6)对于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或者其他重要立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只要犯罪人符合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申请减轻处罚措施。而其中的“积极退赃并赔偿损失”更是合同诈骗犯罪人员可以采用的一种减轻刑罚的措施。
也就是说,合同诈骗罪犯在判决后,如果能够积极主动地退赃并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有可能会受到法院的从轻处罚,从而获得一定程度的减刑。不过,具体的减刑程度还要视犯罪人员的具体行为以及退赃赔偿的数额大小等具体情况进行考量。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减轻刑罚并不是针对所有罪犯都有用的措施,只有在犯罪人有表现悔罪、积极翻案和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等情况下,才能被应用。因此,对于合同诈骗罪犯来说,尽早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是获得减轻刑罚的途径之一,也是一种对社会负责、对自己负责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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