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性员工怀孕在职期间可以享受妇女保护期,即从孕期开始至产假结束之日止,期间女性员工有权离开岗位进行产检,产假和哺乳假。同时,雇主也不能解除女性员工的劳动合同。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雇主仍有权解除怀孕女性员工的劳动合同,如女性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者已经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但是,雇主必须依法履行合同解除程序,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和第87条的规定,雇主单方解除女性员工的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下列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1. 定向培训的女性员工,在妇女保护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已享受的定向培训费用或者提供同等的定向培训机会;
2.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的,在妇女保护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经济补偿,支付不低于她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0年的,在妇女保护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女性员工的劳动合同被雇主单方解除,员工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的赔偿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计算。
总之,企业解除女性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同时支付应有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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