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有权留置该财产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中债权人可享有留置权:
1. 承揽合同
承揽人因完成定作人的加工、定作、修理等承揽工作而合法占有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标的物时(如汽车修理、服装定制),若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承揽人可留置该动产。
*扩展:留置权以合法占有为前提,若定作人已取走标的物,则留置权消灭。*
2. 运输合同
承运人因运输货物占有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货物时(如物流公司运输商品),若对方未支付运费或相关费用,承运人可留置货物。
*例外:留置物需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间留置可突破该限制。*
3. 保管合同
保管人因保管寄存人的物品(如仓储、行李寄存)而占有标的物,寄存人未付保管费或其他合理费用时,保管人可行使留置权。
4. 行纪合同
行纪人受委托人委托从事贸易活动(如代销商品),若委托人未支付报酬,行纪人可留置委托物。
5. 其他合法占有情形
- 无因管理:管理人因管理他人事务而占有物件的,可留置用于偿付必要费用。
- 侵权损害赔偿: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后,因该财产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可主张留置(如修理的设备损坏债权人其他财产)。
特殊规则与限制:
留置物须为债务人所有,但债权人善意占有第三人财产时可能适用善意取得。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与质权,但需以占有持续为条件。
不得留置与债权无关的财产,如扣留债务人其他财物可能构成侵权。
实践中,留置权常与同时履行抗辩权混淆,后者无需担保物权性质,而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效力。企业间商事留置可不要求债权与留置物直接关联,体现商业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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