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供货商不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属于违约行为。当供货商未履行合同中的约定,没有按照时间、数量、质量、要求等方面供货时,可以认定为违约行为。然而,要将不按合同供货认定为欺诈行为,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主观故意:供货商的不按合同供货行为是有意的,即供货商明知自己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却故意违反合同约定。如供货商因为利润考虑或者其他目的而有意违约,才能认定为欺诈行为。
2. 虚假陈述:供货商在签订合同时,以虚假陈述的方式使得买方误认为供货商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供货。虚假陈述可以是口头陈述也可以是书面陈述,只要能够误导买方对供货商能否按约供货的正确判断,即可以认定为虚假陈述。
3. 买方受到损失:买方因为供货商的不按合同供货行为而受到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等。若买方没有受到实际损失,或者损失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不能认定供货商的行为为欺诈。
总之,不按合同供货是违约行为,若具备欺诈的要件,即有主观故意、虚假陈述和买方受到损失,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买方可以要求供货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买方的损失。同时,买方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追究供货商的法律责任。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