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通常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核心阶段,以下是详细说明及扩展内容:
1. 要约阶段
定义:要约是一方当事人(要约人)向另一方(受要约人)提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 内容具体确定(需包含合同核心条款,如标的、数量、价格等);
-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约束的意图;
- 向特定人或多数人发出(如广告一般视为要约邀请,除非明确符合要约条件)。
法律效力:
- 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可撤回(需在要约到达前或同时送达撤回通知);
- 可撤销(在承诺前通知,但法律规定不可撤销的情形除外,如要约明示不可撤销或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
2. 承诺阶段
定义: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款,并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 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 内容与要约完全一致(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
- 在要约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
法律效力:
-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民法典》第483条);
- 承诺可以撤回(通知先于或与承诺同时到达);
- 迟延承诺原则上无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接受。
扩展知识
合同成立的补充规则:
- 交叉要约(双方同时发出相同内容要约)不必然成立合同,需明确承诺表示;
- 事实合同关系(如实际履行替代承诺)可能被认定合同成立。
特殊情形:
- 电子合同采用“到达主义”,数据电文进入指定系统即视为到达;
- 格式条款需遵循公平原则,不合理条款可能无效。
合同订立还可能涉及要约邀请(如拍卖公告、招标文件)、缔约过失责任(磋商中恶意造成损失需赔偿)等衍生问题。实践中需结合《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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