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森堡曾经说过:“欺诈是合同的死亡,它侵害了契约的基本原则,使合同失去了整体效力。”合同欺诈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误导他人签署,以达到欺骗或牟取不当利益的情况。下面是合同欺诈常用的手段:
一、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是合同欺诈中最常见的手段之一。一方当事人故意虚假陈述或者隐瞒某些重要事实,其目的在于诱导对方签署合同,以获得不当利益。例如,房屋中介告诉租客所租住的房子没有历史问题,实际上它有重大安全隐患。合同在此前提下签署,即属于虚假陈述。
二、暗示错误
暗示错误是指一方在合同签署前,通过某些方式建立了一种假象,使对方误以为合同变得更有利或更佳。例如,卖方告诉买方此物品长久以来一直很受欢迎,一定能升值,而事实上它的市场价值低于购买价值,这就构成了暗示错误。
三、隐瞒事实
隐瞒事实是指某个当事人在合同签署前,故意隐瞒对方不利的事实。例如,销售人员故意隐瞒销售产品的毒性或者市场前景的不佳。在此情况下,签署方可能会遭到损失,而签署方的决策正是以这种虚假的前提下签署的。
四、误导说服
误导说服是指施加压力或利用权力和地位的不当手段,使对方在不具备充分了解的情况下,签署合同。例如,银行职员对老年人造成的心理压力,让他们信任银行产品,签署高额收益的银行产品,而这些老人往往并不知道这些产品的真正风险。
五、捏造文件
捏造文件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或者篡改有关合同的文件,使对方对合同的内容产生误解。例如,卖方在销售合同前故意删除合同内容的重要条款,使得合同内容不明确而导致对方的损失。
合同欺诈的行为极大地削弱了各方当事人签署的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当事人的法律权益也会受到损害。因此,认真履行合同、倡导诚实守信的精神,秉持合法合规的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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