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婚前财产)
裁定书
(2022)XX民初XXX号
原告:张三
被告:李四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因婚前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做出如下裁定:
一、原告张三和被告李四于2018年XX月XX日缔结婚姻关系。
二、原告张三主张在婚前取得的其个人财产,包括现金XXX元、房产一套,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
三、被告李四提出异议,称张三所述财产系夫妻共同所有。
经审查,本院认为,张三所提供的财产来源明确,与李四无关,其为婚前个人财产。李四未能提供证据否认其婚前财产性质,且亦未能证明张三的婚前财产系夫妻共同所有。据此,裁定原告张三所主张的婚前财产属实,予以支持。
四、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裁定驳回被告李四的反诉请求,判决被告李四无权对原告张三的婚前财产提出任何要求。
五、本案裁定为终审裁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XX 年 月 日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法院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本裁定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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