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
(2021)浙民二初字第1234号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
上诉人(上诉被告):无
民事诉讼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依法公开审理,现裁定如下:
一、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支付赡养费一案,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系被告李某的生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被告李某年满18周岁后,应当根据其经济能力赡养其父母,被告李某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赡养义务的,原告王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李某支付赡养费。
二、被告李某在庭审中未提出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赡养费的情况,根据物证和证人证言的证据,在被告李某实际生活条件下,其有支付赡养费的经济能力,应当按月支付750元作为赡养费。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李某应当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赡养费75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某负担。
五、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的,本裁定即刻生效。
裁定人:XXX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述裁定送达后,即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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