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户口本作为明材料之一,需在起诉书中明确标注相关信息。以下是专业指引:

起诉书需包含原、被告双方的户籍信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1条):
| 信息类别 | 具体内容 | 说明 |
|---|---|---|
| 原告/被告姓名 | 须与户口本完全一致 | 包含曾用名(若有) |
| 性别/出生日期 | 精确至年月日 | 与号码对应 |
| 号 | 18位完整号码 | 强调有效性 |
| 户籍地址 | 省市县+详细住址 | 引用户口本首页地址 |
| 现居住地 | 实际居住地址 | 若与户籍地不一致需注明 |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需提交:
| 材料类型 | 具体要求 |
|---|---|
| 户口本原件 | 法庭核对后退还 |
| 户口本复印件 | 首页+本人页+配偶页(需法院留存) |
| 集体户口证明 | 需加盖户籍管理单位公章 |
特殊情形处理:
格式模板(节选):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
号:XXXXXXXXXXXXXXXXXX
户籍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见户口本编号XXXXXXXX)
现住址:XX市XX区XX小区XX栋XX单元
| 法规名称 | 具体条款 | 内容要点 |
|---|---|---|
| 《民事诉讼法》 | 第121条 | 起诉状须包含当事人基本信息 |
| 《婚姻登记条例》 | 第11条 | 离婚诉讼需提供户籍证明 |
| 《户口登记条例》 | 第4/17条 | 户籍信息变更申报规范 |
注意事项:
建议在立案前向管辖法院立案庭确认最新材料要求,部分法院已推行电子证照核验系统,可通过政务平台共享户籍信息(如长三角地区法院已实现联网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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