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的标的,是指公证机构对遗嘱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予以证明的核心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性
公证的核心是确认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受胁迫或欺诈。公证员需通过询问、观察等方式评估遗嘱人的精神状态和表达意愿的自主性。
2. 遗嘱形式的合法性
根据《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包括书面形式、签名、日期及公证机构盖章等。公证处需严格审查遗嘱的格式是否符合《公证法》及《遗嘱公证细则》的要求。
3. 遗嘱内容的合法性
标的涵盖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遗嘱人合法个人财产,是否存在无权处分(如夫妻共同财产中未分割部分)。同时需审查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必留份制度,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4. 财产范围的明确性
公证需确认遗嘱所列财产(如房产、存款、股权等)权属清晰,描述具体(如房产需注明坐落、产权证号),避免歧义或将来可能引发的争议。
5. 遗嘱订立程序的合规性
包括遗嘱人是否亲自到场(法律禁止代理)、公证员的回避情形审查、录音录像(如有)的完整性等程序性要求。
6. 特殊情形的考量
如涉及境外财产、多语种遗嘱或跨国继承,需结合国际私法规则审查标的的适用法律;若遗嘱包含遗嘱执行人条款,还需确认执行人资格及职责的合法性。
扩展知识:
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2021年《民法典》废止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但公证遗嘱仍因程序严格而具有较强证据效力。
补充证明文件:公证时通常需附带、财产凭证(如房产证)、亲属关系证明等,以佐证标的真实性。
撤销与变更:公证遗嘱的撤销或变更仍需通过公证程序,标的的调整需重新审查。
公证遗嘱的标的是多维度法律事实的集合,其审查旨在确保遗嘱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减少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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