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再分割的条款需要严谨拟定,以确保未来可能出现的争议有据可依。以下是关键要点及法律实务建议:
1. 明确约定未分割财产的归属
采用概括性表述:"本协议未列明的夫妻共同财产,自离婚后一经发现,双方同意按《民法典》第1087条重新分割",避免使用"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等笼统表述。
特别注明隐匿财产的处理:"一方故意隐瞒的财产,另一方有权在发现后两年内主张全额分割,并可按财产价值20%主张损害赔偿"。
2. 设定附条件分割条款
期权类财产:"若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股票期权在离婚后行权,增值部分按婚姻存续期与期权总期限的比例分割"。
预期收益:"离婚时未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保险理赔金等,按实际到账金额的XX%比例分配"。
3. 建立财产披露保证机制
要求双方签署《财产申报承诺书》作为附件,列明所有已知财产(包括数字货币、境外资产等)。
约定违约后果:"未如实申报方丧失对隐瞒财产的份额主张权,并赔偿另一方调查取证费用"。
4. 设计动态调整条款
债务承担:"如一方离婚后承担超过协议约定的共同债务,有权就超额部分向另一方追偿"。
抚养费联动:"抚养方出现重大疾病等情形时,可协商调整原财产分割比例"。
5. 完善执行保障措施
公证条款:"本协议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一方不履行可直接申请法院执行"。
担保条款:"涉及房产过户的,应设立抵押登记或第三方资金监管"。
法律扩展:
「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时效为3年,自发现权利受损之日起算(民法典第188条)。
最高法院规定:协议中"无其他财产争议"的表述,不影响对隐匿财产的追索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31条)。
各地法院对「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北京高院要求需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变更。
实务中建议采用"财产清单+兜底条款+违约责任"的三重保障结构,同时注意区分「婚内财产协议」与「离婚协议」的不同生效要件。涉及公司股权、境外资产的,应同步拟定相关股东协议或跨境执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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