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的主要要求如下:
1. 遗嘱人的资格和意志自主性:遗嘱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能力做出真实合理的遗嘱表示。遗嘱不能是在受胁迫、欺骗或者错误的情况下做出的。
2. 遗嘱形式的要求: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三种形式。自书遗嘱要求全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代书遗嘱要求由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下由他人代书,遗嘱人签名;录音遗嘱要求遗嘱人亲自录音并确认。
3. 遗嘱内容的要求:遗嘱内容应当明确,不得含有歧义,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遗嘱一般包括遗产继承指定、遗赠、遗嘱执行人的指定等内容。
4. 遗嘱的生效时间: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在遗嘱人生前不发生法律效力。
5. 遗嘱的修改和撤销:遗嘱人在生前可以自由修改或撤销遗嘱,无需征得他人同意。修改或撤销遗嘱应当遵守与立遗嘱同等的形式要求。
6. 遗嘱的见证和保管:代书遗嘱需要两名见证人,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签名。遗嘱应当妥善保管,以防遗失或被篡改。
7. 遗嘱的效力:合法有效的遗嘱是遗嘱人最后意愿的法律体现,应得到尊重和执行。但如果遗嘱违反法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总之,立遗嘱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遗嘱人的意志得到充分体现,并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立遗嘱是一个严肃、重要的法律行为,需要遗嘱人慎重考虑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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