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
1.被告支付原告每个月xx元作为子女抚养费,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直至子女成年或其他生活方式改变为止。
2.被告每月应至少和子女见面一次,并承担相应的交通、餐饮等费用。
3.对原告要求的抚养权及子女抚养费等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4.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附言:被告应当遵守本判决,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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