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书应交到以下两个地方:
1.劳动争议仲裁书送达给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作出劳动争议仲裁书后,应将仲裁书同时送达给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是保证双方及时了解仲裁结果、及时享有对劳动争议仲裁结果的知情权的重要措施。当事人应确认收到仲裁书,并签收。
2.劳动争议仲裁书报上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备案:仲裁机关制作的劳动争议仲裁书报上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备案。与第一点不同,此处是将劳动争议仲裁书交到上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备案,是为了实现劳动争议仲裁的审查、检验、监督等功能的重要环节。备案后,劳动争议仲裁书就在上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形成了案卷,有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书办理上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备案的程序是:
(1)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在作出劳动争议仲裁书后3日内将仲裁书报上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备案;
(2)上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在接到仲裁书后20日内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通知下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3)下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按照上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处理意见重新办理案件;
(4)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按照上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意见处理后,案件在上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备案完毕。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仲裁书应交到劳动争议当事人手中,并向上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备案。以上两者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均具有法律效力,确保劳动争议的公正、公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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