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类人员不得被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1. 患病或者负伤休息期间的职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休息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因病或伤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的职工的权益,给他们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恢复身体。
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这是为了保护女职工在特殊生理期间的合法权益,避免她们在这一时期遭受因工作而带来的身体和精神上的压力。
3.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在法定体检期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在法定的体检期间,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这类职工由于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容易受到职业病的危害,因此在体检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4. 在工伤病休养期间的职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期、康复期和伤残鉴定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这是为了保护工伤职工在工伤期间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在身体恢复期间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5. 依法参加militar y service的职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依法参加military service的职工在服役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这是为了维护参军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顺利完成military service。
总的来说,这些被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主要包括因病或工伤休息的职工、孕产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以及参军的职工。这些规定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避免他们在特殊情况下遭受不合理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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