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的法定职责部门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简称“人社部门”),具体由下设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科负责。以下是详细说明和扩展内容:
1.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实践中,通常由县级及以上人社部门的工伤保险机构具体承办。
2. 办理流程
- 申请主体:用人单位或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 材料要求: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书等材料。
- 调查核实:人社部门应在受理后60日内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或要求补充证据。
3. 特殊情况处理
- 职业病认定: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再提交人社部门确认。
- 跨地区用工:由参保地人社部门受理,必要时可委托事故发生地部门协助调查。
4.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认定后,由该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与认定部门不同)。
- 劳动争议仲裁/法院:若对认定结果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 企业责任
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的,需承担职工在此期间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费用。
工伤保险认定是职工权益保障的关键环节,严格遵循《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确保程序合法、结论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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