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受伤后,经医疗机构治疗出院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相关费用可按规定报销。具体报销范围和流程如下:
1.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 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
- 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需自付,但紧急抢救时产生的费用可先由工伤保险基金垫付。
2. 后续治疗费用报销:
- 出院后仍需门诊复查、康复治疗或二次手术的,需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费用按工伤医疗标准报销。
- 异地治疗需提前向社保部门备案,否则可能影响报销比例。
3. 报销材料:
- 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费用清单、发票原件、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
- 部分地区要求提供社保卡、复印件及单位证明。
4. 康复治疗与辅助器具: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康复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假肢、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报销,需由协议机构配置。
5. 争议处理:
- 若对报销金额有异议,可向社保部门申请复核或提起行政复议。
- 用人单位未参保的,职工可要求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费用。
6. 注意事项:
- 工伤职工应选择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否则可能无法报销。
- 报销时限因地区而异,一般需在治疗结束后1年内申请,逾期可能不予受理。
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执行可能因地方政策略有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以获取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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