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标准,对职工因工或非因工伤残、疾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行的分级评定,共分为一至十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至四级: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 一级:最严重的伤残等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他人全天候照料。例如:植物状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或三肢瘫肌力≤2级。
2. 二级:需严格医疗依赖和部分生活护理,劳动能力完全丧失。例如:双眼无光感、重度癫痫伴精神障碍、双膝以上截肢。
3. 三级:仍有严重的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需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例如: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盲目≥4级、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4.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存在明显医疗依赖。例如:面部瘢痕畸形≥80%、单肢瘫肌力≤2级。
五级至六级:大部分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5.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需一般医疗依赖,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例如: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中度癫痫。
6. 六级:器官部分缺损或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例如:一拇指完全缺失、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七级至十级:部分丧失或轻度影响劳动能力
7.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存在轻度功能障碍。例如:一足1~5趾缺失、外伤性白内障术后。
8.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例如:脊椎压缩性骨折(高度减少1/2以上)、面部瘢痕≥12cm²。
9.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或形态异常,极轻度功能障碍。例如:一手指末节缺失、膝关节半月板损伤术后。
10. 十级:最轻等级,器官微小缺损或功能障碍,对劳动能力影响极小。例如:牙齿除智齿外缺损≥1颗、手指骨折痊愈后无功能障碍。
扩展知识
1. 鉴定依据:除肢体伤残外,还包括精神障碍、内脏器官损伤、职业病(如尘肺、噪声聋)等综合评估。
2. 赔偿标准:一级至四级可领取伤残津贴,五级至十级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主,具体金额依当地社保政策。
3. 复查机制:伤情变化可申请复评,等级调整需重新鉴定。
4. 争议处理: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工伤待遇和劳动关系处理,具体条款需结合《社会保险法》及地方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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