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需依法操作以避免法律风险。以下是具体步骤和法律要点:
一、法律依据
1. 《劳动合同法》第21条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方可解除合同,且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2.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合同,无需理由。
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程序与条件
1. 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 录用条件需在入职时书面明确(如岗位说明书、考核标准);
- 提供不合格证据(如绩效考核记录、培训记录);
- 解除决定需在试用期内作出,逾期视为转正。
*风险提示:举证不足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2N)。*
2. 其他合法情形
- 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需制度合法且已公示);
-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欺诈入职(如伪造学历)。
三、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的要点
1. 无需理由
提前3日递交书面通知(建议留存送达证据,如邮件、快递回执)。
2. 特殊情况
- 单位未缴纳社保、拖欠工资或强令冒险作业时,可立即解除并索要经济补偿。
- 注意:口头辞职可能存在举证风险。
四、解除后的义务
1. 用人单位义务
- 结清工资、办理离职证明及社保转移;
- 不得扣押证件或财物。
2. 劳动者义务
- 完成工作交接,遵守保密协议(如有)。
五、争议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权益(如违法解除赔偿金、拖欠工资等)。
实务中,建议用人单位完善试用期考核制度,劳动者注意保留证据以应对潜在纠纷。解除合同时,书面沟通和程序合规是避免法律风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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