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刑法规定,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经济犯罪才能构成犯罪事实,达到一定金额时才能立案侦查。具体规定如下:
一、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等侵犯国家利益罪中的金额标准:
1. 贪污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贪污罪;
2. 受贿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受贿罪;
3. 挪用公款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4. 滥用职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滥用职权罪;
5.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卖官鬻爵、逼迫他人为其亲友找工作、生活等,索取财物的,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金额标准:
1. 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构成贪污罪;
2. 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构成受贿罪。
三、行贿罪与受贿罪金额标准:
1. 行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构成行贿罪;
2. 受贿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构成受贿罪。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金额标准:
1. 单笔非法所得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或经常收入合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均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在江西省的刑法中,以上数额均为立案的金额标准。也就是说,如果案件中的涉案金额超过了上述规定的金额标准,就可以立案侦查,展开相应的司法程序。如涉案金额不足这些标准,可能不符合立案的要求,需要进行调查核实后再做决定。
因此,依据江西省刑法规定,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才能构成犯罪事实并立案侦查,具体金额标准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行贿、受贿等犯罪类型的金额标准,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金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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