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与“老虎凳”类似的酷刑或体罚手段有多种,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类型及其背景知识:

1. 站笼
明清时期常见的刑具,木制笼子顶部有带锁孔的圆孔,受刑者颈部被卡住,双脚仅能踮地站立。长时间受刑会导致肌肉痉挛、窒息甚至死亡。欧洲中世纪的“颈手枷”功能类似,但多用于公开羞辱。
2. 夹棍
宋代发明的“三木之刑”,用三根木棍夹压犯人腿部。明代《大明律》规定其适用于死刑犯取证,会导致胫骨骨折。欧洲中世纪类似刑具称为“腿夹器”(Leg Screw),通过金属螺杆施加压力。
3. 水刑(水牢)
将犯人固定后持续向其面部滴水,引发呛水和濒死感,属于心理与生理双重折磨。现代情报审讯中仍有变体,被国际社会视为酷刑。
4.
新加坡等国家至今保留的司法刑罚,使用藤条抽打臀部,会造成皮下出血和真皮层撕裂。清代衙门的“笞杖”需用特制竹板执行,《大清律例》详细规定了刑具尺寸。
5. 热烙铁
中世纪欧洲和古代中国均使用的逼供手段,灼伤会导致三级烧伤并引发感染。考古发现商代青铜器上有类似灼烫痕迹,可能与祭祀或刑罚有关。
6.
将犯人手腕反绑后悬吊,身体重量导致肩关节脱臼。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称之为“绞刑架”(Garrucha),满清时期称“吊旗杆”。
7. 剥甲/竹签刑
用金属器具拔除指甲或竹签刺入指缝。战国时期即有记载,汉代称之为“爪刑”。现存明代《居官必要》记载了制作竹签的标准化要求。
从法学角度看,这些刑罚多涉及“正当程序”与“合法证据”的争议。现代刑事司法强调排除刑讯证据,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明确禁止酷刑。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也规定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应予排除,2012年修订时增加了同步录音录像等防范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古代刑具的实际使用可能存在史料夸大,考古发现与文献记载常有不符。如汉代“铁莲花”等刑具的存在尚无确凿文物佐证,可能是后世文学演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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