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罪以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该条文具体内容如下:

1. 罪名分类:本条包含两款,分别针对两类犯罪行为。第一款涉及、弹药、,第二款涉及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2. 构成要件:
- 行为方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或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
- 对象范围:、弹药、需为非法;危险物质包括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无论是否非法,只要未经许可即可构罪。
3. 刑罚幅度:
- 基本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严重(如数量大、造成严重后果等)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 司法解释补充:
-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明确“情节严重”的标准,例如数量达到一定标准(如支5支以上)或达一定当量;
- 危险物质犯罪需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且危害公共安全。
5. 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 与盗窃、抢夺弹药罪(第127条)的区别在于行为方式;
- 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如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存在竞合时从一重处断。
6. 社会危害性:
此类犯罪直接威胁公共安全,立法目的在于严格管控高危物品,维护社会稳定。实务中常与、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结合打击。
实践中需注意区分“储存”与“持有”,后者可能适用第128条非法持有罪,刑罚较轻。此外,因科研、医疗等合法用途涉及危险物质的,需取得行政许可,否则仍可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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