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根据中国刑法及相关理论,犯罪中止形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并涉及以下法律要点:
1. 自动放弃犯罪的中止
行为人在犯罪预备或实行阶段,主观上基于自愿(非外界强制)停止继续实施犯罪。例如,盗窃者进入现场后因良心发现主动离开。
*法律要件*:
- 中止的自动性(非客观障碍导致);
- 彻底性(非暂时性中断)。
2. 有效防止结果的中止
在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但结果尚未发生时,行为人采取积极措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例如,投毒后主动将被害人送医救治并避免死亡。
*法律要件*:
- 结果未发生与中止行为有因果关系;
- 行为人需实际付出努力(如报警、救助)。
3. 共同犯罪中的中止
在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中止需满足:
- 本人自动停止犯罪;
- 有效阻止其他共犯人继续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若仅个人退出但未阻止他人,不成立中止。
4. 不同犯罪阶段的中止
- 预备阶段中止:如准备凶器后放弃实施;
- 实行阶段中止:如抢劫时被害人哀求后停止;
- 实行终了中止:行为完成但结果可逆时(如放火后主动扑灭)。
5. 特殊犯罪的中止问题
- 危险犯(如放火罪):若危险状态已造成,需消除危险才成立中止;
- 结果犯(如故意):必须实际避免死亡结果。
6. 中止与未遂的区分
关键看停止原因:
- 中止是“能而不欲”(自愿放弃);
- 未遂是“欲而不能”(客观障碍)。
7. 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24条,对于中止犯:
- 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8. 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点
- 中止动机是否需道德性(如害怕处罚是否算自动性);
- 部分中止的认定(如连续犯中停止部分行为)。
9. 相关扩展理论
- “黄金桥”理论:鼓励行为人通过中止减少社会危害;
- 客观说与主观说:对“自动性”判断标准的不同学说。
10. 实务注意事项
辩护中需重点收集证据证明:
- 中止的自愿性(如录音、证人);
- 防止结果的有效性(如医疗记录、警方证明)。
犯罪中止的认定需结合主客观要素,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从宽处理引导行为人及时终止犯罪,降低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中,对中止的审查往往严格,以避免滥用从宽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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