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8条规定的是自愿制度。这一制度对于保护公民正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对该条款作出详细解读:
1. 自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自愿是指公民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或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而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的紧急行为。自愿行为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 行为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单纯的预防或者报复不属于自愿。
(2) 行为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或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
(3) 行为应当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不能预先准备或者预谋。
(4) 手段应当与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相当,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2. 自愿的法律效果
依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公民的自愿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只要行为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即使造成了一定损害后果,也不会产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自愿行为是正当,是不可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过当,即手段显失均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即使过当,如果行为人是因为恐慌、惶恐或者兴奋而不能正确判断的,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
3. 自愿的适用范围
刑法第28条规定的自愿制度适用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只要行为人是出于正当的目的,采取的手段未超过必要限度,就可以适用自愿制度而免于刑事责任。
此外,自愿也可以适用于对他人的。如果他人正处于危险之中,公民出于保护他人的目的采取必要措施的,也可以适用自愿制度。
4. 自愿的司法认定
自愿行为是否成立,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为是否针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2) 行为是否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或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
(3) 措施是否与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相当,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4) 行为人是否因恐慌、惶恐或者兴奋而不能正确判断。
总之,刑法第28条规定的自愿制度,体现了法律对公民正当行为的保护,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但同时也要注意过当的情形,防止滥用自愿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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