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3年,中国《刑法》中规定的死刑罪名共有46个,涵盖危害国家安全、暴力犯罪、经济犯罪等严重罪行。以下是具体分类及部分罪名示例: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7项)
1. 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2. 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
3. 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4. 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5. 间谍罪(第110条)
6.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7. 资敌罪(第112条)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15项)
1.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第114-115条)
2. 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罪(第116-119条)
3. 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4.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危险物质罪(第125条)
5. 抢劫、弹药、罪(第127条)
三、暴力犯罪(12项)
1. 故意罪(第232条)
2.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第234条)
3. 罪(情节恶劣或致人重伤、死亡,第236条)
4. 绑架罪(杀害架人或致其死亡,第239条)
5. 拐卖妇女、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第240条)
四、经济与职务犯罪(8项)
1. 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第383条)
2. 受贿罪(同贪污罪标准,第385条)
3. 武器、弹药罪(第151条)
4. 伪造货币罪(情节特别严重,第170条)
五、其他严重犯罪(4项)
1.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2. 贩卖罪(数量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第347条)
3.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财物罪(第446条)
补充说明:
1. 死刑适用限制:中国采取“保留死刑,严格适用”原则,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情形,且犯罪时未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妇女及75周岁以上者(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排除适用。
2. 复核程序:所有死刑案件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地方高院无权最终裁定。
3. 执行方式:以决或注射为主,实践中多采用注射执行。
中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数量近年呈缩减趋势,例如《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取消13项经济犯罪死刑,《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再取消9项,反映司法向“少杀、慎杀”理念转变。死刑判决需结合具体情节,并非触犯条文即必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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