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单位犯罪的刑事追责采用“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原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指在单位中处于决策、指挥地位,对单位犯罪行为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等作用的人员,主要包括:
| 类型 | 判断标准 | 典型示例 |
|---|---|---|
| 法定代表人 | 单位登记文件载明的负责人 | 公司董事长、厂长 |
| 实际控制人 | 虽无职务但实际支配单位决策 | 隐名股东、幕后操控者 |
| 部门负责人 | 分管涉案业务的直接领导 | 财务总监指使逃税 |
指具体实施犯罪行为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需同时满足:
| 要件 | 法律依据 | 排除情形 |
|---|---|---|
| 明知犯罪故意 | 《刑事审判参考》第285号案例 | 受胁迫实施 |
| 行为与危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 最高人民法院〔2001〕8号解释 | 仅提供辅助帮助 |
| 在犯罪中起较大作用 | 第九次全国刑庭会议纪要 | 被动执行命令 |
1. 双罚制与单罚制区别:
| 处罚方式 | 适用罪名 | 法律依据 |
|---|---|---|
| 双罚(单位+人员) | 绝大多数单位犯罪 | 刑法第31条原则规定 |
| 单罚(仅处罚人员)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 刑法第137条等特别规定 |
2. 司法认定要点:
• 需严格区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
• 集体决策中持反对意见者不承担责任
• 挂名负责人无实际决策权可免责
3. 最新司法动态:
2022年《最高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方案》强调对非必要不追责的轻罪人员,可通过企业合规程序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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