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做假账是一种经济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会触犯刑法以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单位职工做假账通常会触犯以下几种罪名:
1. 职务侵占罪:指单位职工利用其职务之便,挪用、侵吞单位财物的行为。制造假账通常会伴随着挪用财物行为,例如通过虚构交易、报销等方式,将公司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违法了单位的财务管理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2. 贪污罪: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做假账可能是为了掩盖盗取公司资金等违法行为,而贪污的成立往往需要财务实际损失的证据,因此制造假账是为了转移财物、掩盖罪行的手段之一。
3.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重要财务资料造假罪:制造假账属于篡改会计凭证、账簿的行为,构成了重要财务资料造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以渎职之罪逃避监管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篡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以财务会计管理人员身份造出虚假账页、虚假会计记账凭证或者由财务人员帮助顶替、销毁已经记载的账页等,涉及有严重的犯罪情节的,构成重要财务资料造假罪。
4. 假冒注册商标、专利、版权罪:如果单位职工在制造假账的过程中伪造、盗用他人商标、专利、版权等信息,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专利、版权罪。这种行为不仅涉及经济利益,也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单位职工做假账是一种涉及经济利益、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及时揭发和处理,将对公司财务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对于单位职工做假账的行为,公司应当加强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违法行为,同时警惕职工可能触犯的经济犯罪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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