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本案涉及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9月10日在某路口驾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一起交通事故,并且在涉案车辆闯红灯时经过了红灯20秒钟,严重危害了交通安全和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据此,我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危险驾驶罪,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一、控罪事实的认定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9月10日12:30左右,被告人李某驾驶辆牌号为鲁AA2928的黑色轿车行驶至某路口时未遵守红灯交通规则,造成一辆摩托车与其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受伤。
(二)证据链条清晰可信
1.事故现场勘察报告:该报告详细记录了现场情况、伤亡程度、车辆停放情况和车辆损毁情况等细节信息,并签署了证人证言和勘察报告的真实性。
2.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对事故原因、责任人、责任程度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认定,并出具了被告人李某涉嫌违反交通规则的证据。
3.被告人李某的口供:在审讯过程中,被告人承认了自己在事故发生时闯红灯的事实。
(三)犯罪事实成立
被告人李某行驶车辆闯红灯、违反交通规则,严重危害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逃逸后不报案,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交通规则,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二、量刑建议
(一)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
被告人李某的驾驶行为违反了交通规则,导致了交通事故,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较大的威胁和损害,可以视为危害程度较高的情节。
(二)被告人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明知危险,但仍然选择闯红灯,没有考虑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情节特别恶劣。
(三)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的交通安全,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对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影响。如果不予制裁,将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和冲击。
(四)对被告人的处罚建议
根据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建议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限制其驾驶机动车辆一年,并撤销其机动车。
三、总结意见
被告人李某的驾驶行为严重违反了交通规则,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对社会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限制其驾驶机动车辆一年,并撤销其机动车。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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