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手段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时所采用的具体行为方式或分工模式。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共同犯罪手段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1. 实行行为
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例如故意中直接实施杀害行为,抢劫中直接实施暴力胁迫。实行者通常为,需对全部犯罪结果负责。
2. 组织指挥
通过策划、分工、协调等方式控制犯罪实施过程。组织者可能不直接参与实行,但对犯罪起决定性作用,如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刑法第26条明确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者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3. 教唆行为
通过引诱、怂恿、劝说等方式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故意。教唆者需对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负责,若被教唆人未实行犯罪则构成教唆未遂。
4. 帮助行为
为实行犯罪提供物质或心理支持,包括:
- 物理性帮助:提供犯罪工具、资金、场地
- 精神性帮助:强化犯意、指导犯罪方法
- 事后帮助:窝藏、销赃(需事前通谋才构成共犯)
5. 共谋实行
多人共同策划并分工合作完成犯罪。即使部分人未直接实行,仍对整体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诈骗团伙中有人负责伪造文件,有人实施欺骗。
6. 承继共犯
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加入,明知他人犯罪仍参与后续行为。如甲实施抢劫时,乙中途加入协助控制被害人。
7. 片面共犯
一方明知对方犯罪而暗中协助,但对方无共同故意。我国理论界对是否认定共犯存在争议,司法实践多按单独犯罪处理。
8. 间接正犯
利用无责任能力者或不知情者实施犯罪。如操纵精神病人,此时操纵者视为实行犯。
9. 不作为共犯
负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法定义务者,故意不履行义务促成犯罪完成。如保安与他人合谋,故意不制止盗窃行为。
需注意的是,共同犯罪手段往往具有复合性。例如网络犯罪中可能同时存在技术提供者(帮助)、资金支持者(组织)、具体实施者(实行)等多重角色。司法认定时需结合各行为人主观故意、客观作用综合判断,区分主从犯。对帮助行为中情节显著轻微的(如偶尔提供辅助工具),可不认定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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