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逃逸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被监管人员等利用暴力、欺诈、胁迫等手段,逃离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劳动教养所等处罚场所,或者逃避监管人员的监管,以达到逃避司法惩罚、挣脱监管、掩盖罪行等目的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逃逸是一种犯罪行为,具有严重性和危害性。其主要涉及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其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被监管人员逃逸罪,而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公务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逃避监管罪和被拘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等被授权“制止”的逃逸行为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被监管人员利用暴力、欺诈、胁迫等方法逃避司法机关的管辖或者监管的行为,构成逃逸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被监管人员逃逸后,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依据其犯罪情况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公务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逃避监管罪,指的是在执法、司法等工作中,反腐败单位工作人员、检察院工作人员、法院工作人员、公安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逃避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而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被拘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等被授权“制止”的逃逸行为,则是对在盘查、传讯、传唤、羁押、收押、执行刑罚等场合,经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羁押场所负责人等国家机关通知后仍然逃逸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等人员,其后果应由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构成了刑法上的逃避监管罪。
刑法规定了逃逸罪和逃避监管罪,主要是为了防止逃犯的再次犯罪,同时加强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等人的严格监管,维护法律的权威。在实际生活中,对一些罪犯及犯罪嫌疑人的监管也呈现出了越来越严格的趋势,这使得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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