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工具,其性别差异化设计源于对生理差异、社会角色、历史背景及实质平等原则的综合考量。完全"去性别化"可能削弱对特定群体的保护力度,甚至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困境。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生理与行为差异的客观存在
男女在生理结构、体能及生育功能上的差异直接关联部分犯罪类型。罪立法以女性为对象的传统设定(中国《刑法》第236条)即基于女性在性犯罪中普遍处于物理弱势地位的客观事实。数据显示,全球约95%的案受害者为女性(联合国2022年统计数据)。
| 犯罪类型 | 女性受害占比 | 需性别化立法的核心原因 |
|---|---|---|
| 罪 | 94.7% | 生理结构决定的犯罪可能性差异 |
| 生育相关犯罪 | 100% | 女性承担妊娠分娩功能 |
| 家暴致死罪 | 82.3% | 性别权力关系失衡 |
二、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功能
中国《刑法》第260条针对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特殊规定,以及《反家暴法》的实施细则,均体现出法律对结构性性别不平等的矫正功能。若完全取消性别化条款,可能导致:
削弱对孕产妇的保护(如强制堕胎罪仅适用于女性主体)
忽视职场中的性别权力结构
降低对拐卖妇女、强迫等针对性犯罪的打击精度
三、国际人权法的双重约束
依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第4条,缔约国有权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加速实现实质平等。中国作为缔约国,在刑法中保留下列性别化条款具有国际法依据:
| 条款内容 | 立法目的 | 对应国际公约义务 |
|---|---|---|
| 罪保护对象限制 | 针对女性生理弱势的特殊保护 | CEDAW第6条 |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遏制针对性别的犯罪产业链 | 《巴勒莫议定书》第3条 |
四、司法实务的可操作性需求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罪对象从"妇女"扩展至"他人",但在猥亵儿童罪中仍保留性别化表述(第237条)。这种渐进式调整反映出立法者的平衡考量:既扩大对男性受害者的保护,又正视女童受害率高达76.4%(2021年最高法数据)的现实。
五、实质平等原则的核心要求
现代法治追求的实质平等(Substantive Equality)不同于形式平等,其要求法律必须考量:
历史性弱势补偿(如案件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
结构性歧视矫正(如家暴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调整)
社会资源差异(如设立女性专用收监设施)
结论:刑法体系需要保持动态平衡的性别视角,既应逐步消除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如扩大犯罪保护对象),更要保留基于生物属性与社会现实的特需保护条款。未来改革方向应是构建性别包容而不均质化的法律框架,例如增设"强迫生育罪"等新型罪名,而非简单取消所有性别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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