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2条规定了公职人员的滥用职权罪,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犯罪主体为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担任公务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员。在这里,公务员的概念广义上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等,狭义上则仅包括行政机关的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则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或者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
二、公职人员行使职权或者实施职务。公职人员的职权行使和职责履行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以公共权力或者公共服务为目的进行,因此,他们行使职权或者实施职务的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三、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在服务对象中谋取个人利益,超越职权指公职人员在职权范围外为服务对象办理事务。
四、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指公职人员的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行为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破坏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廉洁性和高度重罚的性质。
根据以上构成要件,可以得出刑法第232条的法律规定:
擅自决定、批准或者改变项目,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给国家或者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处或者拘役,并处或者者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
该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擅自决定、批准或者改变项目;要求或者接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利益;泄露国家机密,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
该罪的主要危害表现在:损害了公职人员职业道德和基础;损害了公共权力以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等机关和人员的信任和形象;损害了国家财产、公共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等重要的法律利益。
因此,对于该罪的预防和打击,应该建立健全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并加强监督与惩处机制,严格执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等工作人员的职能和职责。同时借助舆论引导、政策激励、法律保障等手段,加强对公共权力、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的监管和管理,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