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的共同犯罪处理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心依据是《刑法》第201条逃税罪及第25条共同犯罪的规定。以下从构成要件、责任认定及司法实践角度展开分析:

1. 共同犯罪的界定
- 逃税罪的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逃税行为,包括实行犯(如企业实际控制人)、帮助犯(如财务人员做假账)、教唆犯(如税务顾问策划方案)。根据《刑法》第25条,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逃税故意,客观上提供实质性帮助或参与分工,即可构成共同犯罪。
2. 主从犯的区分
- :对逃税行为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主体,如企业法定代表人主导虚开发票、隐匿收入等,需承担全部犯罪后果。司法实践中,通常按涉案金额全额定罪量刑。
- 从犯:协助实施逃税的技术性角色(如会计做假账、出纳转移资金),根据《刑法》第27条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税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被动执行上级指令且未获利的从犯可从宽处理。
3. 单位犯罪中的双罚制
- 单位构成逃税罪时,对单位判处罚金(应征税款1-5倍),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责任人员(如具体操作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需注意:单纯履行职务行为且无个人牟利的员工可能不认定犯罪。
4. 数额与情节的认定
- 共同犯罪的逃税数额按各参与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计算,但个人仅对明知且参与的部分负责。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纳税人5万元以上、扣缴义务人10万元以上)即构罪。"数额巨大"(纳税人50万元以上)可能判处3-7年有期徒刑。
5. 量刑考量因素
- 从严惩处情形:多次教唆逃税、利用职权强制下属参与、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超300万元)、伪造完税凭证等恶劣手段。
- 从宽处理情形: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根据《刑法》第201条第4款可免予刑事处罚),或提供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其他犯罪人。
6. 与相似罪名的竞合
- 共同犯罪中若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账簿等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其他罪名,择一重罪处罚。例如为逃税虚开发票达刑事标准的,按虚开发票罪(最高无期徒刑)而非逃税罪处理。
注:2022年两高新增"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强调,对职业化逃税团伙、跨境避税中介等新型共同犯罪要加强打击,即使补税仍应追刑责。实务中法院会综合参与程度、主观恶性、挽回损失情况等因素裁量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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