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规定了多种侵权抗辩事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真实使用:商标注册人可以辩称其商标在注册前已经在特定地区真实使用,且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因此不会对他人的商标构成侵权。
2. 合理使用:商标的使用可能并非是用于冲突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而是合理使用范围内的情况,可以作为抗辩事由。
3. 先使用权:商标注册人可以主张自己是最早使用该商标的一方,因此享有先使用权,对他人在后注册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抗辩。
4. 事实消除错误:商标的注册可能是由于某种原因发生错误,注册人并没有恶意注册他人的商标,而是出于误会或错误的情况册了相似的商标。
5. 公共利益:商标注册人可以主张其商标的使用符合公共利益,例如是一种通用名称或用语,不应该受到专门保护。
以上是商标法中一些常见的侵权抗辩事由,具体案件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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