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是保护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的法律,因此拼装玩具是否在其保护范围内需要具体分析。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是指“以文字、口述、符号、图像、音像或其他方式创作的作品”。“以文字、符号、图像”等表现形式创作的拼装说明书被视为一种文学作品,因此享有著作权保护。
但对于拼装玩具本身而言,它属于一种产品,可能不被著作权法直接保护。例如,同一款拼装玩具不同的组装方式是无法被视为另外一种创作的作品。
然而,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关设计美学特征的作品可以被保护,因此,当拼装玩具在其设计美学方面具有显著原创性和个性时,其也可以享有著作权保护。
所以,要了解拼装玩具是否享有著作权保护,需要具体针对每款拼装玩具的设计美学特征进行分析。如果拼装玩具设计独特、具有创新性,并且可以被视为一种作品,则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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