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法侵权可以免责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正当使用自己姓名或者署名的情形。《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名字作为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例如,名为"李明"的自然人使用"李明"作为其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2. 善意使用普通商品名称、通用名称或者描述性标志的情形。《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使用普通商品名称、通用名称或者描述性标志不构成商标侵权。例如,某企业销售"苹果"水果,使用"苹果"作为商标不构成侵权。
3. 不以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表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形。《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不以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表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例如,某企业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可口可乐"的商标,但明确表示该商品并非可口可乐公司生产,则不构成侵权。
4. 为了正当表述商品特性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形。《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为了正当表述商品特性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例如,某企业在销售电动汽车时,使用"特斯拉"商标来表述电动车的特性,不构成侵权。
5. 在评论、批评他人商品或服务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形。《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评论、批评他人商品或服务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例如,某媒体在评论某品牌汽车时使用该品牌商标,不构成侵权。
6. 非以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表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形。《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非以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表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例如,某企业在宣传广告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并非表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该商标所有人,则不构成侵权。
总之,只要商标的使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认,并且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使用情形,就不会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商标权人也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能滥用商标权,阻碍他人的正当使用。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