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专利法的适用问题涉及法律的时间效力和过渡条款,需结合具体情形分析,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生效时间与溯及力
新法生效后,原则上仅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行为(如专利申请、审查、无效宣告等)。对于新法生效前已申请的专利,若审查程序(如实质审查、复审)在新法生效后完成,通常适用申请时的旧法,但新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例如,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中,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延长至15年(旧法为10年),该规定仅适用于修正案生效后提交的申请。
2. 专利权效力与侵权判定
侵权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前的,适用旧法;发生在新法生效后的,适用新法。若侵权行为跨越新旧法时期,需分段处理。例如,新法提高侵权赔偿额上限至500万元(旧法为100万元),仅对新法生效后的侵权行为部分适用。
3. 专利无效宣告的基准法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以专利申请时的法律为依据。即使新法修改了授权标准(如创造性要求),无效宣告仍按旧法判断专利有效性。但若新法增设无效理由(如开放许可制度相关条款),可能适用于新法生效后的无效案件。
4. 药品专利与Bolar例外
新法引入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如《专利法》第76条)和扩展的Bolar例外(允许仿制药研发中使用专利),仅适用于新法生效后提交的药品审批及相关诉讼。
5. 局部外观设计保护
第四次修正案新增对“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保护,旧法仅保护整体设计。新法生效后提交的局部设计申请可获保护,旧申请无法通过修改享受新权益。
6. 开放许可与当然许可
新法新增的开放许可制度(专利权人声明许可意向)仅适用于新法生效后作出的声明,旧法下无此机制。
7. 过渡期特别规定
部分修正案会设置过渡条款。例如,2020年《专利法》修正时明确,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仅适用于生效后尚未届满的发明专利。
扩展知识:
国际协调影响:中国专利法修改常与《TRIPS协定》或《海牙协定》接轨,如外观设计期限延长即是为了加入海牙体系。
程序事项从新:尽管实体权利适用旧法,但程序性规定(如电子申请规则)通常直接适用新法以提升效率。
新旧法适用需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同时兼顾法律修正的政策性目的,具体案例应结合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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