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包括以下具体类型:
1. 文字作品: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 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包括乐谱、剧本、舞蹈动作设计等。
4. 美术、建筑作品:绘画、书法、雕塑等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作品,以及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5. 摄影作品: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6. 视听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 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9. 其他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
关键要件包括:
1. 独创性: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体现作者的个性特点和创造性劳动。
2. 可复制性:可以通过物质载体固定并能够被复制传播。
3. 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文化意义或实用价值的智力成果。
需要注意的是:
不保护思想本身,只保护思想的特定表达方式;
法律、法规等官方文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单纯事实消息也不属于作品;
保护不要求作品具有艺术价值或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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