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国际保护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重要公约和条约:
1.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伯尔尼公约)
1886年签署,是著作权领域最重要的国际公约,确立了自动保护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中国于1992年加入。
2. 《世界版权公约》
1952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制定,作为《伯尔尼公约》的补充,注重平衡作者权益与公共利益。中国于1992年加入,但2001年退出以全面适用《伯尔尼公约》。
3.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
1994年WTO框架下的重要协定,将著作权保护纳入国际贸易体系,要求成员方遵守《伯尔尼公约》实质性条款,并增设计算机程序、数据库保护等内容。
4.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1996年通过的数字时代著作权条约,明确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和网络传播权保护,是应对互联网技术的国际立法回应。中国2007年加入。
5.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与WCT同时制定,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涵盖数字环境下的邻接权问题。中国同样是2007年加入。
6.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罗马公约)
1961年签署,是邻接权领域首个国际公约,中国未加入但通过国内法实现部分条款。
7. 《录音制品公约》(日内瓦公约)
1971年针对录音制品非法复制的专项公约,中国1993年加入。
8. 《马拉喀什条约》
2013年通过,旨在为视障者提供作品无障碍格式版的版权限制例外,体现人权与版权的平衡。中国2021年加入。
其他相关机制: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等区域性协定包含更高标准著作权条款。
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等区域立法对国际实践有示范作用。
国际保护通过互惠原则、双边协定补充,发展中国家还可利用《伯尔尼公约》附件规定的强制许可优惠。
国际公约的核心理念是通过国民待遇和最低保护标准协调各国立法差异,但执行仍依赖国内法转化。数字环境下,公约解释面临新技术带来的挑战,如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确权问题尚未有国际共识。中国在加入主要公约后,通过《著作权法》多次修订实现国际义务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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