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类型的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或虽具备作品形式但被明确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1. 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著作权仅保护表达形式而非思想。例如:商业策划的创意、算法逻辑、数学公式(如勾股定理)不受保护,但其具体代码或文字说明可受保护。
2. 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
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决议、行政文书、司法判决等官方文件及其正式译文。这类作品属于公共信息,旨在促进社会公开透明。
3. 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
仅反映时间、地点、事件等客观事实的新闻报道不受保护。但对新闻事件的深度评论、分析或独特编排(如专题报道)仍可享有著作权。
4.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
如公历日历、元素周期表、标准财务报表模板等,因其公共属性且缺乏独创性,不纳入保护范围。但特殊设计的艺术日历或创新表格可能例外。
5. 违反公序良俗的作品
内容涉及暴力、、诽谤或破坏国家统一的非法作品,即使具有独创性,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且可能面临法律追责。
6. 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
个人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法人作品为首次发表后50年。超出期限的作品(如鲁迅1927年前发表的文章)进入公有领域。
7. 未固定于有形媒介的表达
即兴演说、舞蹈等未以文字、录音等形式固定的表演,因缺乏载体无法构成法定作品。但经录制后可成为录音制品或录像制品受邻接权保护。
8. 纯功能性的工业设计
例如简单产品外形设计,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而非著作权。若设计兼具艺术性(如独特雕塑灯具),可能同时受《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保护。
扩展说明:
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存在争议。若仅为数据集合(如电话黄页)通常不受保护,但具有独创性编排和检索结构的数据库可能构成汇编作品。
传统民间文学艺术(如民歌、剪纸)在部分国家受特殊法律保护,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正在完善中。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目前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其缺乏自然人创作主体(2023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典型案例已明确)。
注意:部分不受保护的内容可能通过其他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有限保护,需结合具体情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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