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 文字作品
包括小说、诗歌、散文、论文、报告、脚本等以文字形式表达的作品。无论是印刷品还是电子文本,只要具备独创性即受保护。
2. 口述作品
如即兴演讲、授课、法庭辩论等未以书面形式固定但通过口语表达的创作。需注意录音或文字记录后可能转化为其他作品类型。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 音乐作品:含乐曲(有词或无词)、交响乐等,乐谱和录音均可保护。
- 戏剧作品:话剧、歌剧、戏曲等舞台表演的剧本或整体设计。
- 曲艺作品:相声、评书、快板等传统说唱艺术形式。
- 舞蹈作品:通过动作编排展现的创作,如芭蕾、现代舞。
- 杂技艺术作品:体现技巧与艺术性的马戏、魔术、高空表演等。
4. 美术、建筑作品
- 美术作品:绘画、书法、雕塑等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包括实用艺术品(如具有艺术性的家具)。
- 建筑作品: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设计,涵盖外观、结构或组合方案。
5. 摄影作品
通过光学或电子设备创作的图像,需具有构图、光影等独创性表达。单纯的证件照可能不构成作品。
6. 视听作品
包括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等动态影像,以及短视频(如符合独创性要求的自媒体内容)。
7. 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 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
- 模型作品:为展示、实验或观测制作的三维模型,如建筑沙盘。
8. 计算机软件
程序和文档均受保护,需通过代码或语句序列体现独创性。
9. 其他智力创作
如数据库(内容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等。
扩展说明:
独创性标准:作品需体现作者个性,而非简单劳动(如数据汇编若无编排创意则可能不构成作品)。
固定性:多数作品需以有形形式复制,但口述作品等例外。
衍生作品:翻译、改编作品需原著作权人许可,但其二次创作部分独立受保护。
不受保护对象:官方文件、时事新闻、通用表格等不适用著作权法。
中国《著作权法》采用非穷尽列举,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作品类型(如AI生成内容)需结合个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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