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是维护创作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缺失。
一、不同领域著作权保护不同程度不足
比如对于音乐作品,当前仅对表演权、制作权和著作权进行保护,但是并没有对演出收益权进行规定,导致音乐人在演出过程中无法得到应有的收益。另外,在数字音乐市场中的也具有许多法律和技术方面的挑战。相比之下,美国的《音乐创作者许可法案》在发行、演出、数字信息领域中加强了对音乐创作者的保护。
二、著作权在数字时代的更新和适用问题
随着技术的发展,数字媒体的出现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数字化使得作品的传播速度加快,保护成本增加。同时,普及的技术和网络通讯设备也使得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变得成本更低、传播更加广泛,违法和侵权行为增多。
三、证明权侵犯的成本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者往往是除了原作者和他的代理以外, 对侵权行为没有证明能力的其他人。此时,需要原作品的初始证明才能展开调查和制止,而这又给侵权者留下了反复操作的空间和可能性。
四、司法救济困难问题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最常见的是刑事、民事、行政救济三种方式,但实际上,当前的司法制度在受理、审理、执行方面都存在不少困难。比如,在证据收集和固定上的缺失,以及案件审理的缓慢,都导致了成本增大,非法和侵权情况进一步扩大。
以上是著作权法存在的主要缺失,为了保障著作权的权益,不仅仅需要严格执行实施,也需要对法律和司法、国际合作等各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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