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专利法是指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在这部专利法中,对于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法律规定了侵权者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的法定赔偿金额。侵权行为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以及其他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依据1992年版的专利法第65条规定,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法院在判决认定侵权后,可以对侵犯者进行两方面的赔偿:一是按照专利法规定的赔偿数额,给予专利权人经济赔偿;二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裁定为恢复被侵权人享有的原有权益或赔偿其由此遭受的损失。
根据1992年版的专利法第65条的规定,关于经济赔偿数额的计算办法如下:
1. 若侵权者以销售专利产品的方式侵犯了专利权,专利权人可以要求侵权者支付其专利费以及专利使用费的合理费用,但总金额不超过专利权人授权他人使用该专利的合理报酬数额。
2. 若侵权者采取了非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方式侵犯专利权,专利权人可以要求侵权者按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支付经济赔偿。
3. 如果无法确定实际损失金额的,可以由法院判决以至多二十万元的经济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1992年版的专利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定赔偿的具体数额。而在2008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对于专利侵权赔偿金额作了规定,包括由侵权者承担的相关费用和合理开支等。根据新的规定,专利的法定赔偿金额可能会有所不同。
老专利法中关于专利侵权的经济赔偿金额并非固定的数额,而是视情况而定。专利侵权的情况复杂多样,需要依据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