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六条,该条款规定如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九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局可以记入信用记录。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款共三款,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款规定了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九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包括:
1. 责令停止使用;
2. 没收违法所得;
3. 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规定了商标局可以记入信用记录的处罚措施。
第三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商标注册制度,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规范商标使用秩序,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促进商品和服务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该条款详细规定了违反商标法相关条款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通过加大处罚力度,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标制度的健康发展。
同时,该条款还赋予了商标局在行政处罚中记入信用记录的权力,进一步加大了违法成本,提高了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震慑力。
总的来说,第四十六条是商标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体现了维护注册商标权利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在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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