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以下机构或情形不得申请商标注册:
1. 国家机构及政府组织
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机关等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注册商标,但经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除外。例如"国务院""中央军委"等名称禁止注册。
2. 国际组织
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WHO)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未经授权不得注册。此类标志受《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保护。
3. 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识
仅包含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如"苹果"用于水果类)、直接表示商品质量或功能特点的词汇(如"纯净"用于饮用水),或过于简单的几何图形。
4. 违反公序良俗的标志
含有民族歧视性内容(如涉及种族贬损的词汇)、带有欺骗性(如"有机"标注非有机产品)、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如低俗用语)的标志。
5. 地理名称滥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如"北京市")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如"巴黎")通常不得注册,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如"凤凰")或经过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
6. 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标志
包括但不限于:
- 复制模仿他人驰名商标(即使在不同类别)
- 侵犯他人著作权(如未经许可使用美术作品)
- 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权(如名人姓名未获授权)
7. 特殊标志
依照《特殊标志管理条例》,重大活动标志(如奥运会会徽)、官方标志(如红十字标志)、检验印记等禁止注册。
8. 商标代理机构限制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注册商标外,不得在其他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防止囤积商标牟利。
9. 恶意抢注情形
明知是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而抢先注册,或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无实际使用意图的,将不予核准。
需注意的是,部分禁止注册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如"六个核桃"),或通过添加显著元素(如图形+文字组合)可能获准注册。商标审查中还会考量具体商品/服务类别,例如"长城"作为地理名称不能注册在葡萄酒类(易误导产地),但可用于电子产品类。实践中可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进行个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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