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1. 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包括选择何时、何地及以何种方式首次公开作品。
2.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包括真名、笔名或不署名。
3. 修改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确保作品内容与作者意愿一致。
4. 保护作品完整权:禁止他人歪曲、篡改作品,损害作者声誉的权利。
5. 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制作作品复制件。
6. 发行权: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7. 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复制件(计算机软件非主要标的的除外)。
8. 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9. 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如戏剧、音乐),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
10. 放映权: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
11. 广播权: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转播作品,包括通过卫星、信息网络等。
12. 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如互联网传播)。
13. 摄制权:将作品固定在视听作品(如电影、电视剧)中的权利。
14. 改编权:改变作品形式或用途,创作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如小说改编为剧本)。
15. 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
16. 汇编权:将作品或作品片段通过选择、编排汇集成新作品(如文集、数据库)。
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邻接权(相关权),即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及出版者享有的权利,如表演者对其表演的许可复制、发行,录音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需注意,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且部分权利可能有保护期限制(如作者死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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