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变更是商标法中重要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变更的相关法律条文主要分布在商标法的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以下为商标法有关商标变更的部分内容:
第十四条:商标转让。商标注册人可以向他人转让注册商标的独占权。商标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经商标注册局核准,变更商标注册证书。
第十五条:商标继承。商标注册人因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终止的,其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请求继承注册商标的独占权,可以向商标注册局申请。商标注册人没有指定商标的继承人的,商标注册人的继承权由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共同行使。
第十六条:商标许可。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的独占权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许可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商标注册局登记。商标以独占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七条:商标转让、许可合同。商标转让、许可合同对第三人不起作用,不得对第三人发生不利影响,从国家商标注册局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商标转让、许可登记。商标转让、许可关系变更或者终止,变更商标注册证书的,变更登记;解除商标许可使用的,解除登记。
第十九条:商标变更登记。申请商标变更登记,付费的,商标注册局应当登记,并发给变更证书。商标变更登记包括商标转让登记、商标许可合同登记、商标许可使用登记、商标权质权人变更登记、商标通用名称变更登记和商标注册人名称和地址变更登记等。
第二十条:商标转让、许可登记的有效期。商标转让、许可合同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商标转让、许可合同自合同订立之日起生效。
以上条款从商标的转让、继承、许可等方面规定了商标变更的法律程序和程序要求。商标的变更登记是非常重要的,可以保障商标权益的有效行使,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商标变更登记的程序简化和便捷化,有利于商标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有利于商标的良好运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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