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曼》系列的著作权归属涉及多个法律主体和复杂的权利链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圆谷英二与圆谷制作公司(円谷プロダクション)
- 1966年《奥特Q》《奥特曼》等作品最初由圆谷英二创办的“圆谷特技制作公司”(现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创作并持有著作权。根据日本《著作权法》,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一般归属创作者或其雇佣单位。圆谷英二作为创始人暨核心创作者,早期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公司。
2. 日本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 日本《著作权法》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作公司,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因此,圆谷制作公司是《奥特曼》系列TV剧、电影等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涵盖角色形象、剧本、音乐、美术设计等元素。
3. 海外著作权争议(泰国UM公司案)
- 20世纪受财务问题影响,圆谷制作曾与泰国公司Tsuburaya Chaiyo(UM公司)就部分作品的海外权利产生纠纷。UM公司声称通过合同获得《奥特曼》系列在部分地区的著作权,但2008年日本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相关合同无效,圆谷制作重新确立全球著作权持有者地位。
4. 与万代、新创华等公司的授权关系
- 圆谷制作通过授权协议将部分权利转让给合作方。例如:
- 万代(BANDAI):拥有奥特曼衍生产品(玩具、周边)的开发权。
- 新创华(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2010年代起负责《奥特曼》系列在中国大陆的版权代理,包括影视发行、商品化授权等,但著作权仍归属圆谷制作。
5. 中国市场的特殊案例
- 中国曾出现与《奥特曼》相似的“山寨”角色(如《钢铁飞龙之再见奥特曼》),引发著作权诉讼。2019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定圆谷制作对“奥特曼”形象享有著作权,被告构成侵权。
6. 其他衍生权利
- 奥特曼形象的改编权、舞台剧授权、电子游戏开发权等,均需圆谷制作许可。例如,ULTRAMAN系列漫画(清水荣一版)的改编需另行签订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根据《伯尔尼公约》,圆谷制作的著作权在公约成员国自动受保护,但部分早期作品可能因保护期届满(日本为作者死后70年)进入公共领域。例如,圆谷英二1970年去世后,其参与创作的作品将于2041年到期,但后续续作(如《迪迦奥特曼》)仍受保护。
在商业实践中,著作权的行使常通过“权利束”拆分,如将播放权、商品化权分区域授权,但原始权利始终归属圆谷制作。近年该公司加强了全球范围内的版权维护,通过诉讼和合作巩固IP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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