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了什么是作品。全文如下:
作品是指以独创性表现个人思想感情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领域的作品。
这一条规定了作品的三个基本要素:
第一,作品必须是以独创性表现个人思想感情的智力成果。这意味着,只有经过创作,表现了人类思想感情活动的产物才能被认为是作品。所谓独创性,是指作品必须是独立创造的,不是简单的抄袭或模仿。只有这样的作品,才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保护范围。
第二,作品可以涉及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领域。文学领域包括小说、诗歌、散文、剧本等;艺术领域包括音乐、绘画、雕塑、摄影等;自然科学领域则包括科技发明、设计图纸等。这些都可以作为作品受到保护,谁创造了这些作品就拥有了相应的著作权。
第三,作品是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的智力成果。这种地位是与作者本人的身份无关的,是法律赋予作品的一种属性。作品的独立地位意味着它能被认定为一种物质财产,并且可以转让、继承和受到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第二条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相对全面的作品概念。它不仅规定了作品的内涵,也为著作权法后面的规定提供了依据,是整个著作权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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