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了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资格,它是保护专利权的基础。该条关键语句为“在本法实施前已做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创作的,取得专利权的申请人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创作的发现人或者创作者;在本法实施前未做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创作的,取得专利权的申请人是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授权得有权申请专利的主体”。具体理解如下:
第一部分:“在本法实施前已做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创作的,取得专利权的申请人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创作的发现人或者创作者”
这句话部分语言比较复杂,但通俗易懂的解释就是,在2001年10月1日之前已经发明或者发现实用新型的人可以自己申请专利,如果一个人已经做了一件事情,而这件事情符合专利法所要求的专利条件,那么这个人就被视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创作的发现人或创作者。这是因为在实行新法之前,前人根据旧法获得的专利权可以在新法实行后仍然维持,而他们已经获得专利权,那么转换到新法实施后依旧享有专利权,所以被称为“转化的原先权利人”。
第二部分:“在本法实施前未做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创作的,取得专利权的申请人是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授权得有权申请专利的主体”
就是说,如果在新法实施前,某些人没有发明或发现实用新型创作,但是在新法实施后又通过法律的规定或合法授权得到了申请专利权的资格,他们就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比如,企业、集体、组织等法人以及个人应该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授权得到了有权申请的主体资格。比如新法开放了申请外国人的申请权利,外国人也就依据法律规定获得了权利。
专利法第九条就是准确定义了专利申请人的资格,为的是避免其它人侵犯原本专利的权利,确保专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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